來讓對本案沒有了解的討論者初步了解情況好了,權當懶人包。

原本刑法上的狀況是這樣的,如果採用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與未滿十四歲的兒童性交,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(刑法222)
但如果不是採用這些手段,僅僅與未滿十四歲的兒童性交,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(刑法227)

這之間的差別在於強制,這是上面那段文字的圖片處理:

其實做成圖片就非常清楚了,現在社會上鬧的沸沸揚揚的「法官說歹徒「未違女童意願」所以輕判」根本是無腦的指控。

為什麼?我們可以看到圖中對未滿十四歲的兒童不管有沒有用強制手段,對方自不自願都要判刑,因為我們的法律早就預設了兒童沒有性自主權,所以只要是和未滿14歲的兒童性交,不管本人的意願如何,一律當作違反其意願啦!

而那些無腦的指控是怎麼來的?就是曲解刑法222條「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」裡面的「其他違反其意願」,但是這裡的意思是「用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手段來違反其意願」!

用不太好的例子講就是,用刀子搶你的錢和偷走你的錢都違反你的意願,但用前者的手段來違反你的意願的罰則比較重,但不管怎樣,法律都認為那是違反你的意願。

那目前白玫瑰已經透過壓力,讓最高法官認定「未來只要是性侵7歲以下幼童,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,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。 」也就是說,未滿七歲不管是用強硬還是柔和手段,只要與其性交就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

這其實是很誇張的一件事,司法體系是不能自行更動法律的,畢竟立法委員是我們選的,立的法不好換一批就是,但是法官可不是我們選的。

那目前白玫瑰的第一項訴求是想改成這樣,進一步把第227條無視:

最大的壞處只要是有腦子的人都看得出來:如果作強盜的罪責跟作小偷一樣,誰要去做小偷?
如果刑責一樣,用強制的手段對犯罪者來說不是更簡單嗎?搶劫的成功率永遠比偷竊大阿。

另外,把法律改成這樣的就是婦女團體在民國88年推動修法的,原本的法規就是只有一種狀況:「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,以強姦論。」
所以對於歹徒性侵十四歲以下的女子基本上總是附加暴力,後來才把這兩者分開。結果現在,那些團體的笨蛋後輩們又想把不同的罪行統一成一個罪責。


那有人說,不然這樣好了,只要把圖片右上角那一塊再加重就好啦,比方說死刑或無期徒刑嘛。

我同樣不贊成。因為性交本身有什麼錯?對未滿十四歲的人性交,頂多因為他沒有自主權,所以罰則和對成年人強制性交一樣,今天會有罪只是對方年紀小,否則性交根本無罪,既然如此,右下角的罰則無論如何就不該比左上角的對成年人強制性交大。

那還有人說,那就把左上角對成年人強制性交的罰則也提高嘛,反正強姦犯都該死,三種可能性的刑罰全部提昇,這樣你總沒話說了吧。

我只能說,這當然可以,但今天大家覺得A罪該死就瘋狂提高他的罰則,明天覺得B罪該死就瘋狂提高他的罰則,如果大家最後希望住在那樣子的重罪控管社會,我也無所謂,至少我不想。

而且有沒有人想過,當我們把性侵這種罪名特別化,讓整個社會把貞操特別化的同時,那些不幸被性侵的人,已經沒有貞操的人,才是最被傷害的人。

為什麼?因為被強暴這件事情其實對生理的傷害並不大(至少絕大部分時候小於被狠狠揍一頓),其對於被害人的傷害完全是來自於社會觀念以及道德觀念的指摘,在傷害完全取決於社會與道德時,整個社會越強調貞操觀念,被害人所受的傷害就越大。


結果,到最後爽到的只是正義魔人,他們想保護的人全都更加陷入苦海。

這就是所謂的「正義聯盟」,所謂的「白玫瑰」
看似良善的路,沒有腦子的行動,絕對會把事情弄的更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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